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近日,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规则》共七章五十三条,进一步规范了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为各部门各地方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提供了依据,形成了更为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调查处理规则,凝聚着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科技界的共识。
近年来,国家相继颁布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科研诚信和伦理建设。2019年9月,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针对三年试行中反映较集中的问题作出补充完善,将调查处理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上升为相关制度规定,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方反馈意见建议研究吸纳,并在此基础上发布此《规则》,让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
从《科学技术进步法》两次修订,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部署,再到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制定了一批相关领域的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一个覆盖科技创新活动主要方面的科研诚信制度体系已经形成,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科研失信行为表现出更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针对此,《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更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作出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比如,在工作的职责分工上,被调查人没有所在单位的,《规则》规定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涉及合作论文的情况,《规则》明确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若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等等。程序规范,标尺统一,助力《规则》落地生效。
当前,科技加速发展提出新的命题,科技自立自强提出新的要求,国际科技竞争形势带来新的挑战,都要求科技监督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让求真求实的诚信土壤涵养这个科研工作大有可为的时代,为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释放不竭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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